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週二(10月20日)針對第 4 波閃兵藝人作出一審判決。阿達(本名昌璟翔)、廖人帥、唐禹哲(本名阮霆鈞)等 9 名藝人,因主動自首並坦承透過不實醫療檢測結果逃避兵役,均獲判緩刑 3 至 4 年,但必須分別向公庫支付 30 萬至 130 萬元(新台幣,以下同),並完成 60 至 150 小時的義務勞務。
檢方起訴書指出,閃兵集團主嫌陳志明涉嫌指導 9 名逃兵藝人在量測血壓時透過「憋氣」人為操弄數值,甚至親自冒名代替役男接受 24 小時動態血壓監測,以取得中度或重度高血壓診斷證明,進而申請變更體位達到免役目的。檢警調查發現,其犯案時間長達 13 年(2009 年至 2022 年)。
此外,另有 5 名一般民眾涉嫌付費委託陳男,以相同方式取得不實高血壓診斷證明,均遭一併起訴
檢方考量道全案 14 名被告在偵查期間均主動自首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因此特別建請法院宣告緩刑。而新北地院審理後,也認定他們均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其中 13 人獲判緩刑,另 1 名邱姓民眾因身背酒駕前科,不符合緩刑資格,被判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 18 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結果,阿達被判處 1 年 2 個月、緩刑 3 年,須支付 100 萬元並完成 60 小時義務勞務;唐禹哲被判 1 年 7 個月、緩刑 3 年,須支付 30 萬元及完成 150 小時義務勞務。
至於廖人帥,他則被判有期徒刑 1 年 10 個月、緩刑 4 年,須支付公庫 130 萬元並完成 60 小時義務勞務。而他也是 9 人當中刑期最重、繳納金額最高者。
除了上述的阿達、唐禹哲、廖人帥,這次獲判緩刑的逃兵藝人還包括前男團 Energy 成員唐振剛、演員邱昊奇(本名邱孝尊)、歌手李唯楓、鄒翰昇(本名鄒宗翰)、音樂人楊子鋒(本名楊景涵)及舞者李奕釜。
至於主嫌陳志明,法院裁定他涉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 14 項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4 個月至 2 年不等,並宣告沒收其所有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