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藝人 黃子佼 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原本4月獲緩起訴2年,後來台北地檢署5月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本週一(7月15日)首度開庭,採不公開審理。黃子佼面對媒體詢問時均不發一語。
台媒《聯合報》獨家報導,黃子佼涉案移審後,曾請律師遞狀認罪,狀子記明盼法官給緩刑機會自新。不過,他週一開庭前更換律師,訴訟策略也「大轉彎」,否認犯罪,且質疑檢察官據以起訴的證據清單內容,法官請檢、辯近日再提書狀表示法律意見。
而《ETtoday》報導指出,黃子佼態度轉變的主因,是《兒少條例》第 53-1 條規定,2023年1月10日修正同法第 39 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增列最重一年以下徒刑並施行前,類似黃子佼本案行為,應依舊法論處。而黃子佼自認在新法施行前就下載少女不雅片儲存、沒再重製或散布,依舊法並無刑責。
台北地院週一表示,由於此案尚有繼續查明必要,當天並未辯論終結,法官配合辯護人時程,訂於8月12日再度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