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會週五(12月20日)在一片混亂中,以舉手表決的方式完成《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的三讀修正。此次修法核心內容為強化罷免案提議與連署的程序規範,並加重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新修正條文明定,罷免案的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必須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選舉委員會查核時發現影本資料模糊或不清晰,致無法辨識連署人資訊者,該名連署人將不被列入有效名冊。同時,利用他人個人資料進行偽造或假冒提議與連署的行為,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新台幣100萬元的罰金。
此次修法過程衝突激烈。為阻止選罷法三讀,民進黨立委於週四(12月19日)晚間突襲議場,破壞窗戶後占領主席台。然而,國民黨立委於20日上午9點逐步突破封鎖,雙方在主席台上發生多次嚴重肢體衝突,有立委因受傷掛彩送醫。
在上午11點40分,立法院長韓國瑜在國民黨立委保護下宣布院會正式開會,隨後採舉手表決方式處理法案。民進黨團雖多次試圖以清點人數、重付表決等方式延宕議程,但最終在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的票數優勢下,順利完成三讀程序。
選罷法修正三讀重點:
第76條
- 現行內容: 只需身份證統一編號。
- 修訂後:
羅免案的提議人姓名與連署人姓名,應附帶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第79條
- 現行內容: 提報人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 修訂後:
- 選委會書面指提選人補正,若補正後與事實不符或仍違反規定,致不符當選公告資格,則不公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選委會依序辦理
第98條之2
- 現行內容: 無。
- 修訂後: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書或連署書者,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