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提法庭直播聲請遭駁 合議庭:案件裁判後5日內公開錄影

柯文哲

前台北市長、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京華城案自本月11日起進入辯論程序。柯文哲聲請,將辯論程序及判決宣示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並同步直播。台北地院合議庭在週二(12月2日)審酌後,駁回直播聲請,但裁准相關程序可事後在司法院網站上公開播送,且最遲在判決後5日內公開於網站。

柯文哲涉案的京華城及政治獻金等案件,共有11名被告。合議庭針對柯的聲請作出裁定,同案其餘10名被告與檢察官均享有抗告權。法院表示,本案裁定依據今年7月16日通過的《法院組織法》修法,以及10月9日通過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此次是該辦法首次適用於「柯案」。

裁定主文指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准予實施公開播送」。合議庭說明,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為社會矚目案件,公開播送並不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不會對程序參與人及其他人之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因此應予准許。

法院表示,依《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規定,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考量本案被告及相關事實相互關聯、難以分割,除柯文哲聲請部分外,合議庭依職權裁定,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也應公開播送。

至於柯文哲聲請全程「法庭直播」,他認為司法院所訂《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違反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意旨,並不具效力。

合議庭則指出,《法院組織法》授權制定的辦法明確規定,公開播送的錄音、錄影應於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保護參與訴訟程序者的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安全,或避免對審判公平性造成重大影響,可在播送時採變聲、變像或無法直接識別個人的方式處理。

合議庭認為,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過久,辦法規定最遲應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後5日內公開播送,此規定已在公共利益與審判程序公平性之間取得平衡,因此駁回柯文哲要求全程直播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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