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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對國會改革法案提覆議 卓榮泰:絕非升高朝野對立

準行政院祕書長龔明鑫、院長卓榮泰、副院長鄭麗君、發言人陳世凱
行政院祕書長龔明鑫、院長卓榮泰、副院長鄭麗君、發言人陳世凱

台灣 立法院 5月歷經四天的表決大戰,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修正條文,賦予國會調查權、聽政權、訂定藐視國會罰則,法案也要求總統就職後定期前往立法院國情報告,並採即時問答方式。相關函文在本週三(6月5日)送抵行政院。

綜合台媒報導,行政院週四(6日)臨時新增相關議程,並在會後宣布,行政院長卓榮泰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藐視國會罪)以及第141條之1與罰則有關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提出7點覆議理由,包括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卓榮泰表示,提出覆議絕非要升高朝野對立與衝突,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法以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 ½ 以上(即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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