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週五(8月29日)裁定,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對多個國家實施的「大部分關稅」屬非法,認定他在徵收這些關稅時超越職權。不過,法官決定讓相關關稅在訴訟期間暫可繼續實施,並把案件發回下級法院、最初受理此案的國際貿易法院(CIT)重新審理。
爭議點在於川普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徵收關稅的合法性。7名法官在多數意見中指出,憲法將「徵收關稅等稅收的國會核心權限」專屬於立法部門,意見書強調:「關稅是國會核心權限。」持不同意見的4名法官則主張,在外交相關領域,最高法院先例已支持包含關稅在內的廣泛授權;巡迴法官塔蘭托(Richard Taranto)寫道:「我們的結論是,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IEEPA在此領域授權總統採取行動並不構成違憲的立法權移轉。」
此次裁決被指將影響兩類政策,一是對不同國家的「對等關稅」,二是對來自加拿大、中國、墨西哥部分進口商品徵收的「芬太尼關稅」。至於依據其他法律制定的鋼鋁關稅等措施,則不在此次影響範圍。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多數意見同時指出,國際貿易法院可能違反最高法院近期一項裁決,該裁決限制法官頒布超出特定案件範圍的普遍禁制令。
對此,川普在Truth Social發文稱「所有關稅仍然有效!」痛斥「一個充滿黨派偏見的上訴法院」錯誤表示關稅應被取消,強調若取消關稅將「削弱經濟」,並重申美國「將不再容忍其他國家施加巨額貿易逆差、不公平的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
行政部門可能等待最初受理此案的國際貿易法院重新審理。也可以直接向保守派以6比3占多數的聯邦最高法院申請「Certiorari(受理令)」要求審理,跳過中間步驟。
為什麼裁決只影響川普的「兩類關稅」?
因為這次上訴法院審理的爭點是川普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加徵關稅是否合憲/合法。
川普在任內動用了好幾種不同的法律基礎來課稅:
- IEEPA(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川普用這部法律主張可以在「國家緊急狀態」下,對外國進口商品課稅。這涉及到「對等關稅」以及針對加拿大、中國、墨西哥的「芬太尼關稅」。 - 232條款(《貿易擴張法》第232條):
以「國安理由」課徵鋼鋁關稅,這部分的法律依據不同,不在這次裁決範圍內。 - 301條款(《貿易法》第301條):
用來處理中國的不公平貿易行為。這些也不是靠 IEEPA 來課稅,所以也不受這次影響。
「最高法院已支持包括關稅權在內的廣泛授權」指什麼?
這是指美國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非授權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的判例實踐。
- 原則上:憲法規定「徵稅與課關稅」是國會的核心權限。
- 但實務上:國會可以把某些權限廣泛授權給行政部門或總統,只要給出「可辨識的標準」(intelligible principle)。
- 例如:最高法院曾經支持國會允許總統在外交或國安領域,根據法律授權,去調整關稅、限制貿易。
- 經典案例是 J.W. Hampton v. United States (1928),最高法院認為國會可以給總統權限,只要有「清楚的政策方向」。
- 之後的許多貿易法案例也強化了這種做法。
- 經典案例是 J.W. Hampton v. United States (1928),最高法院認為國會可以給總統權限,只要有「清楚的政策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