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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持有少年性影像 炎亞綸獲緩刑3年確定

炎亞綸

台灣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在去年被爆偷拍未成年人私密影片,雖然他日前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庭上和解,但仍面臨台北士林地檢署對其提起的兩項與未成年人性犯罪相關指控,士林地方法院法官今年5月判處炎亞綸有期徒刑7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由於本週二(7月2日)為上訴期最後1天,檢方沒有上訴,故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

綜合台媒報導,網紅耀樂在2023年6月提告,指炎亞綸在他未成年時期違反他的意願拍攝性愛影片,還將影片散布給他人觀賞。檢方調查則顯示,在兩人2017年交往期間,炎亞綸在知道對方是未成年的情況下,仍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間,於他天母的住處拍下性影像。

先前耀樂曾對炎亞綸提出強制性交罪指控,但檢方在調查後不起訴確定。性愛影片部分,炎亞綸則辯稱是為了「助興」才拿手機拍影片,且拍攝前有先詢問對方,對方並未出言制止。至於影片為何外流,炎亞綸表示不知情。

不過,根據檢方數位鑑定,炎亞綸曾兩度私下將影片傳給兩名網友觀看,檢方隨後因為認為炎亞綸無故繼續持有該性影像,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認定他涉嫌犯有「修正後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及「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等兩罪將其起訴。

炎亞綸先前已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但和解金額並未公開。檢方提起的公訴罪部分,士林地院法官在5月30日進行一審宣判,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個資法等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將接受保護管束,並且需執行調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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